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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ottobre 关于假期的一些规定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劳薪[1997]115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我厅制订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二)春节放假3天; (三)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 (四)国庆节放假2天。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o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七、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八、按国家规定可出国、出境探亲的职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十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一个半月工资。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
关于医疗补助费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厅
探亲假的规定国 务 院 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摘录) 国发(1981)36号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子公布施行。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 附: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 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 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子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以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09 ottobre 职业病防治法
劳动部对医疗补助费的解释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厅
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994年12月3日劳部发[1994]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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