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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ust 29

    为权利而斗争-有感于“史上最牛钉子户”(转摘)

      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已经尘埃落定,该事件因为集中折射出转型期中国迈向法治进程的种种艰辛和努力而备受国人的瞩目。尽管权利人誓死捍卫的具体对象-二层小楼最终被推土机铲平了,但是此一事件所代表的捍卫权利的精神无疑会永远屹立在人们的心中。事后回眸,我们在热情讴歌小楼主人的不屈斗志之余,更要积极探讨权利人保卫小楼的法律依据及其法律困境。
      首先,行使权利对任何人都不意味着不法。权利人有权行使权利,这既是自然法则,也是我国现行法的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有这样的现状并不能改变被拆迁房屋属于个人私有这样的事实。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人理所当然地可以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的不法侵害。据此,房屋所有人杨武有权禁止房地产商的保安进入自己家中,有权阻止相关部门不符合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的强制拆迁,更有权通过挥舞国旗、悬挂横幅来使用自己的房屋并由此宣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
      其次,权利人不能滥用民事权利,而“钉子户”没有滥用。权利的行使并不是没有边界的,是不能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本案中,杨武对自己房屋的使用是合法的,同时也不构成权利滥用。众所周知,权利滥用有着非常严格的要件,只有在行使权利时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时,此时的行使权利才构成权利滥用。而杨武拒不搬迁并阻止他人拆毁自己房屋,目的是为了得到合理的拆迁补偿,很难说杨武的行为是专门以侵害他人利益为目的。民法上传承千年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并不禁止房屋所有人拒绝搬出自己的房屋,如果权利人无权住在自己的屋子里,无异于宣告权利的死亡。
      再次,权利人不但可以对抗其他民事主体,也可以对抗国家公权力。如果政府机构可以随意人民的财物,权利就将成为一纸空文。所以,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片用并给予补偿。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国家剥夺私人所有权的目的应当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剥夺私人所有权的手段应当是征收,剥夺私人所有权的处理应当是给予补偿。鉴于公共利益的模糊性,应当由相关公众、利害关系人通过适当的程序来确定。在肯定了为公共利益需要而必须牺牲私人所有权的前提下,还要通过法律的途径去消灭私人所有权即征收。先征收、后拆迁乃是的逻辑的必然要示,因为只有权利人才能对所有物进行处分,在征收之前,政府无权进行拆毁房屋这种对物进行重大处分的行为,除非受害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行为甚至犯罪行为。
      最后,房管局和法院的行为不符合现行法的规定。按照《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先征收、后拆迁属于理想,现实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创造了强制拆迁权。在中国缺乏违宪审查机制,在人民法院不能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情况下,更要严格限制强制拆迁的情形,至少要遵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而本案中人民法院面对房管局不合法的先予执行申请作出裁定支持,不能不说是个极大的遗憾。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违法裁决,不能期待被执行人“自觉执行”。当然,从法律角度来说,哪怕是违法裁定,在其生效之后被撤销之前,杨武也是应当“自觉执行”的。杨武没有自觉执行,说明民众对法律的理解还不是很全面,知法用法不能停留在《宪法》的层面,也不能只在法律对自己有利时守法,对自己不利时就不守法。
      综观整个事件,我们欣喜地发现,依法维权、依法行政成为当事人的共识,虽然当事人对法律的运用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偏差,权利意识、法治观念已经成为时代的最强音。各方媒体的深入报道和网上网下的热烈讨论,也使此事成为宣传学习《物权法》和表彰私权神圣的历史丰碑。展望未来,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政府和民众知法用法的意识不断增强,我国的事业必然登上新的台阶。